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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縣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惠檢一部刑訴〔2020〕36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3211966********,漢族,大專文化,住惠民縣**號樓**單元**室。2006年3月至2016年6月,任惠民縣**局黨委委員、政府**中心副主任;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任惠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惠民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主任。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貪污罪被惠民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民縣監(jiān)察委調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趙某某擔任惠民縣**局黨委委員、政府**中心副主任(主持政府**中心工作)期間,伙同時任惠民縣市政管理局局長的李鴻軍(另案處理),各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惠民縣城區(qū)與開發(fā)區(qū)污水并網工程材料采購過程中,采取虛增貨款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78萬元。被告人趙某某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上繳違法所得39萬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趙某某相關任免通知、惠民縣政府采購合同、惠民縣華盛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票、收據一宗等書證;2.證人杭某某、王某某、伊某某證言;3.同案犯李鴻軍供述;4.被告人趙某某供述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利用各自職務便利侵吞國家財產7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惠民縣人民法院打擊貪腐!一直在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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