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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宋某某!發(fā)現(xiàn)妻子聯(lián)系舊愛,將其毆打后持刀追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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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2-25 00:0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山東
無棣縣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棣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寶岐,男,1982年2月4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4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無棣縣仁和家園12號樓1單元102室無棣縣**號樓**單元**室。2020年8月13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無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無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由無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font>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害人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張某認識被害人程某國并與之相處,后宋某某、張又共同居住在一起,宋某某曾因二次滋擾程勝國被公安機關調(diào)解處理。2020年8月4日晚,宋某某發(fā)現(xiàn)張與被害人程國仍有聯(lián)系,要求找程賬,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宋某某先在臥室中對張某進行毆打,又強行將其帶去陽信縣,途中張某多次要求下車,宋某某毆打張某致使其多處受傷。到達陽信縣后,宋某某要求張將程國騙出在陽信縣翠島湖公園見面。后宋某某使用刀具在公共場合追砍并辱罵程國。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之傷屬于輕微傷。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宋雨珊等人證言;3.被害人張某、程某國陳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傷情鑒定意見書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實施毆打行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持兇器追逐、恐嚇他人,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宋某某的行為犯數(shù)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 無棣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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